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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核結資料】

  • 發布單位:特幼教育科

一、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調整師生比之一次性整備金案,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轉知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提報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汰換或固定式設備(如冷氣)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二、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請於計畫實施完竣後於114年11月14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核結事宜,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