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19日院臺教字第1135014918號函及教育部113年9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0096244號函辦理。 二、為使6歲以下育兒家庭獲得更為周全之協助措施,爰本次修正旨揭計畫涉及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之業管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