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19次甄選:
已取得國小教育階段一般教師證書。上開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若持82年8月1日以前核發之教師證,須檢附曾於82年8月1日至92年7月31日期間任教之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此項資格可報考第19次、第20次及第21次甄選】。
(二)第20次甄選: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此項資格可報考第20次及第21次甄選】。
(三)第21次甄選: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大學以上畢業者。【此項資格可報考第21次甄選】。
餘,詳如附件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