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09171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105年6月14日修訂公布之「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國家標準CNS12642」4.1.2略以,不論何種材料或處理程序,其製造商應確保遊戲場設備之使用者不會因身體表面與該設備接觸而吞入、吸入或吸收任何潛在有害之物質,製造商不得使用已被證明為有害之材料(例如鉛、砷、雜酚油、塑化劑、甲醯胺等),其品質應符合CNS4797標準之相關規定,爰兒童遊戲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第1項第2款規定,「廠商出具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之試驗報告與合格保證書。」
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5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爰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研擬兒童遊戲場設備合格保證書範本(草案如附件),以提供廠商及各單位參考。
四、綜上,兒童遊戲場管理單位應確實依據國家標準辦理採購,以維護兒童安全。
五、本案有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