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0年2月20日府社福字第11016035421號函辦理。
二、志工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等),於4月30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5月30日前送本府教育處辦理,電子檔同時傳送至:huiyu@mail.cy.edu.tw。
三、本辦法獎勵等次分別為銅質、銀質及金質徽章(服務時數1,000小時、1,500小時及2,000小時以上),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每人以1次為限(例如同時符合金、銀質徽章,如選擇領取金質徽章,則不再發給銀質徽章),爰請各運用單位覈實審查,並避免志工重複申請。
四、衛生福利部業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依規定及格式開立績效證明書,服務時數計算起訖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五、「嘉義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嘉義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等表格,請逕至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官網「下載專區」下載,網址:https://social.chiayi.gov.tw/volunteer/News.aspx?n=4001&sms=1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