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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增能研習計畫經費案【核結資料】

  • 發布單位:特幼教育科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904號函辦理、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本案申請增能研習,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如涉及主題、課程内容異動、變更辦理日期、地點或講座因故無法授課,應事先函報本府且同意後再執行。
三、課程內容執行之妥適性,並嚴禁廠商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行為。至有關「講座(助理講座)鐘點費」及「講座(助理講座)差旅費」,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得因經費剩餘數而另行支應非屬本案規定可支應之項目及額度。
四、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倘涉大幅變更,應事先函報本府轉陳國教署同意方可執行,倘執行未經核定之內容,將撤銷相關輔導經費。
五、又本案補助計畫項目倘有於核定表註明修正後通過等尚待修正或釐明之部分,請確依國教署意見修正後函報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修正辦理計畫內容者,不予補助。
六、本補助款係專款專用,經費支用、核結及剩餘款之繳回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請於115年8月20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辦理核結事宜;如有剩餘款得免繳回,以納入地方政府教育發展基金方式辦理,另全案執行率未達90%及未執行項目之經費,餘款仍應依補助比率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