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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課程教學輔導或增能研習【核結資料】

  • 發布單位:特幼教育科

有關核定補助貴園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課程教學輔導或增能研習計畫經費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1月1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688號函、
  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課程教學輔導部分:本案之精神係為輔導人員進班輔導以提升教學品質,為落實旨揭計畫之執行,
  請貴園及輔導人員,下述情事不予核銷經費:
 (一)非國教署核定之輔導人員不得支用本案輔導經費。
 (二)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倘涉大幅變更,應事先函報本府轉陳國教署同意方可執行,倘執行未經核定之內容,將撤銷相關輔導經費。
 (三)輔導鐘點費係以入園輔導時間起算,路程時數不得支付經費,同1日同1園之輔導僅得以1次計。
 (四)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幼兒園及輔導人員參與國教署
    相關計畫之資格。
三、增能研習部分:
 (一)請確實依所提計畫執行,如涉及主題、課程内容異動、變更辦理日期、地點或講座因故無法授課,應事先函報本府且同意後
    再執行。
 (二)請貴園留意課程內容執行之妥適性,並嚴禁廠商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行為。
 (三)至有關「講座(助理講座)鐘點費」及「講座(助理講座)差旅費」,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得因經費剩餘數而另行支應非屬
    本案規定可支應之項目及額度。
四、本補助款係專款專用,經費支用、核結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倘有結餘款,應全額
  繳回本府。
五、本案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請於114年8月20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