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一案,核結時應注意事項,臚列如下:
(一))補助項目涉及「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者,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二)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本府轉知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
(三)提報核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四)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地方政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倘核定補助項目有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者,應以執行期限內之單據向本府報結,且不得
與國教署其他補助重複申請。
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3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各園列入財產帳並黏貼財產標籤,
俾利後續查核。
三、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應於114年11月14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支出憑證及成果報告函文報府辦理核結事宜;並依前開結報作業要點第10點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計畫結餘款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