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東區興安國民小學115學年度第1次市內教師調動甄選簡章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
(一)一般類(具導師、行政經驗或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 1名,備取若干名;成績如未達錄取標準(80分以上),則不予錄取。
(二)特教身心障礙類 (具行政經驗或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 2名,備取若干名;成績如未達錄取標準(80分以上),則不予錄取。
二、報名資格: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報名甄選。
(一)基本條件:現任嘉義市公立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教師,經原服務學校教評會同意,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之輔導期或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1)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上述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2)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服務條件:
1、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2、留職停薪教師應於申請甄選時檢附復職證明,且復職生效日應為115年8月1日(含)前。
3、特教身心障礙類:具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
三、本次甄選作業以下方式辦理,請詳閱簡章內容。
(一)報名日期及時間:115 年 5月13日(星期三)上午 8 時~10 時。
(二)甄選日期:115 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 2 時。